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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蒙古关于在全区开展速录师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24/4/27 19:26:55 阅读次数:9545


    二、组织领导

  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监督指导,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及计划,并对鉴定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及管理,各考点具体组织实施,各盟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加强对本地区速录师鉴定工作的领导,委派专人组织成立考务小组,并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相应方案和工作计划,具体负责实施本地区的鉴定推广工作。

    三、鉴定时间

    (一)速录师职业技能鉴定将安排在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(简称“统考日”)组织实施,“统考日”具体日期为3、5、7、9、11月份的第三周六、日

    (二)各盟市要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和《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(试行)》要求,在规定日期组织实施速录师职业的统一鉴定工作。

    四、鉴定申报

    (一)考生于每次考试日期的30天前向所在盟市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名培训机构报名。

    考生报名时须交3张白色背景32mm×40mm彩色近照,出示本人身份证、学历证书、培训结业证、职业资格证书,并按要求填涂“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申请表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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